在我国,劳动者可以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辞去现有的劳动合同:
首先,若劳动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则劳动者有权利予以解除;
其次,如果劳动者未能经过试用期的严格考核,或者已经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出现了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亦或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法定的严重过失,这些均可视为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劳动者也有权依法解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