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一种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犯罪行径。
它特指在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某些领导或员工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将原本应该依法上缴给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且数额较大者。
对于触犯此项罪名的行为人,我们有两档不同的量刑标准供其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涉及到的财物数额较大,对于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我国法律将会给予他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要求其承担罚金;
再者,如果涉及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那么这些责任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