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机构可能需承担以下三类法律责任,分别是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就读、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相应的教育机构必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