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一份详细阐述原告希望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民事诉求书;
2.将《结婚证书》原件准备好,并复印三分以便法院参考使用;
3.请提供原、被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三份以备不时之需;
4.请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并复印三份以供法院查阅;
5.请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6.如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也请一并提交给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