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因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而向人民法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时,其法定实效期限定为整整三年。
在这三年时间内,实效会从当事人确知或应当明确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被告责任开始之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自权益遭受损害之日算起已逾越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可由权益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延长保护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