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姓名权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是,必须存在着侵权行为;
其次,该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他人姓名的干预、窃取或仿冒等形式;
第三,在认定是否存在姓名权侵害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必须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且该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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