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可进行留置的具体财产种类,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通过合同形式默认了可以对留置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或禁止。
按照法律所提倡的“意思自治”理念,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约定是否设立留置权以及可以进行留置处理的财产类型等相关事宜。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留置权是完全可以被双方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排除的。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