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未直接参与抚养儿女的父母亲有权享受到探视孩子的权益;
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及协助的职责。
若存在任何单位或人员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其合法的探望权,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该权益的实现,如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举措只能针对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个人或机构,而不是直接涉及到孩子本人或是探望行动本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