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仍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那么父母亲中的一方,也就是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将不得不承担起支付孩子的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用的责任。
至于这笔款项的具体数目和支付期限,应该由父母协商决定;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必须请法庭进行最终裁决。
尽管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发生变更,但他们仍然视为父母双方共同的后代。
在离婚之后,不论是为了孩子的当前生活还是未来教育,父母对于孩子的关爱、教育和保障都是不可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离婚之后,这些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因此而消失。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明确表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也就是说,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他们都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对于那些年龄未满两岁的子女,法律规定他们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由母亲来行使。
而对于已经年满两岁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庭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对孩子最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
当孩子年满八岁以后,他们的真实意愿将会被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