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拆迁协议须由房屋所有权人签署。
鉴于协议乃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包含至少两位当事人方能成其合同性质。
在此背景之下,房屋所有权人为其中关键性的一方当事人;
若未得到其签字,则该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唯有当房屋所有权人于房屋拆迁协议上亲笔签名,此份协议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换言之,若无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任何形式的房屋拆迁协议均无法生效。
实际操作中,房屋面临拆迁时,首先需依据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即通过计算房屋评估价格与建筑面积的乘积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