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广泛涵盖各类犯罪行为的罪名,是否能够适用缓刑,必须依据犯罪主体所触犯的具体罪行以及其是否满足法定的缓刑条件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对被告人宣布缓刑时,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同时对其施加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群等限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即使其所受的附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也必须继续履行附加刑罚的义务。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