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过程中出现某一方坚决反对的情况,那么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离婚协商。
若经法院审理确认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通过协商也未能得到缓解的话,则法院通常会做出裁决,准许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
其中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着稳定的同居关系;
实施家庭暴力或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遗弃;
以及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