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即是指在原有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引入新的当事人(即第三方)参与到该债务关系中来,以共同分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在新加入的当事人(即第三方)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之时,债权人不必再做出任何同意行为,因为新增的当事人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保护和利益,所以这样做无疑是有益且无害的。
然而,作为债务的债务人,有义务在新加入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后,及时地将相关事宜告知债权人。
自新加入的当事人(即第三方)涉足债务关系之后,他们便与原本的债务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均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