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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

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8 12:10:06 已帮助22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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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
并存债务承担即是指在原有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引入新的当事人(即第三方)参与到该债务关系中来,以共同分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在新加入的当事人(即第三方)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之时,债权人不必再做出任何同意行为,因为新增的当事人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保护和利益,所以这样做无疑是有益且无害的。
然而,作为债务的债务人,有义务在新加入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后,及时地将相关事宜告知债权人。
自新加入的当事人(即第三方)涉足债务关系之后,他们便与原本的债务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均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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