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存在长期的分居现象,只要有任一方持反对意见并且未履行离婚程序,婚姻关系便无法实现自动解除。
在此种情形下,唯一能够达成离婚目的的途径为双方自愿协商或由其中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夫妻间因情感问题而导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且经调解仍无法恢复感情,则可被视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法院将有权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