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刑事案件中,从当事人依法被拘留起直至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做出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所耗费的时间段通常为10天左右,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长的时限有可能会达到37天之久。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其有必要予以逮捕的话,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前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
而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这个期限还可以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