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退还彩礼视作解除婚姻约束的先决条件并不公平妥当。
实际上,彩礼乃是基于自愿赠予的法律行为,若在婚姻缔结之后,夫妻之间感情产生破裂,则无需退还彩礼。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彩礼的返还应当满足以下三大特定情形之一:
即男女双方尚未来得及完成结婚登记程序;
虽然已完成结婚登记流程,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以及由于婚前支付彩礼所引发的经济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