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者,若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将被警方予以立案侦查并提起诉讼:
第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第二,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欠款。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欠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