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性或部分无效性的争议,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具体操作时,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应该由相关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如同处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在程序方面,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方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