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无处分权的人士处分之所有人财产生效与否之考虑,若以合同形式体现,则其应归属为效力尚未确定或有待确认的特殊类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耐心地等待权利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之后,方能使其正式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士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享有追回这些财产的法定权力;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特定条件,受让人便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债务人有权处分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