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犯并不享有加重处罚的权利。
因为从重处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情节范畴。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主犯的具体处罚方式,并未出现“从重处罚”这样的表述。
依照法律无法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罚的原则,我们不得擅自对主犯实行加重处罚。
因此,主犯应受到其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所有犯罪活动,包括其组织、策划和指挥的犯罪活动的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