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未能及时偿还所引发的诉讼费用,其负担责任应由胜诉方负责承担。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明文说道,具备财产性质的案件中,若是支付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只须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即可。
然而,若支付标的额超出了1万元但未达到10万元的范围内,则需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
而当支付标的额超过10万元并达到了20万元的区间时,则需按照2%的比例进行缴纳等等。
此外,案件受理费用将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预先支付。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的话,那么这笔费用也将由被告预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必预先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