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有信用卡之人若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接收到银行发放的催收信息达两次之后,经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应被认定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