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误判导致缓期执行,其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则,那些经由人民法院判处了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士,如若最终被依法判定为无罪,那么国家将无需对此类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赔偿请求人而言,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倘若当事人曾遭受过羁押,他们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赔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若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被依法改判为无罪的,国家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也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存在以下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均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为无罪,而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实际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