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通常被理解为行为人由于违反了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从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害而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触发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首先,行为人可能借助签订合同之名,但其真实目的却是为了恶意地进行磋商活动;
其次,行为人可能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也将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