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买卖合同时,我们应该确保交易的标的物为法律许可的商品和服务,而禁止或受到限制流通的物品,则不应成为买卖合同的内容。
作为出卖人,您有权拥有或对该标的物进行合法处分,不必要其当下实实在在归属于您手中。
同时,交易的标的物也不必是现实当中已经存在的东西,更不必要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候就具有确定性。
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私人特别为某位买受人制作的产品,或者是买受人提供了制造过程中所需的大部分关键原材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