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若合同各方能以传真的方式缔结协议并在实质上满足了合同的必备要素,则当确认函或确认声明通过传真发送至对方并成功接收到的那一刻起,该合同即告生效。
尽管传真形式的合同文本也具备作为已签订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地位与价值,然而,鉴于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可能性,例如,传真文件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字迹模糊或者信息丢失等问题,且此类文件极易被人篡改或伪造,因此,对于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始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和质疑。
为了能够有效地证明传真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我们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比如,可以向电信公司申请调取传真电话记录单等相关资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