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故破产之时,对员工的经济赔偿应按照其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即在正常情况下,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然而,如果员工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而未达到一整年,便应以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如若工作时间未能达到六个月,那么企业只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
在此过程中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员工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