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小朋友在绿化带游玩时不幸受伤,且该伤害是由于物业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小区物业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或是未为维护绿化带来足够的安全防护所造成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物业理应为此担责;
反之,若物业已经竭尽全力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而小朋友的监护人却未能尽到监护之责,从而导致小朋友受伤,那么物业在此情况下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