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递交辞呈之后仍未继续工作的情况通常被视为旷工。
在劳动者表达了辞职意愿之后,依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离职流程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离职手续等等,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正式终止。
所以,在未经公司事先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员工依旧有义务遵守岗位职责,正常出勤上班。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而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