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竣工日期争议的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竣工日期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共同商定竣工日期;
以及在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等。
针对因竣工日期引发的各类争端,首先,各方应当积极寻求协商途径加以解决,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正式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