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工厂内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伤害时,若该事件被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同时贵司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受雇人员缴纳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公司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规定联合支付所有的工伤赔偿款项给员工;
然而,倘若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而贵司却未按时足额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责任将全权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如果此意外是因为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所致,那么将由他们对受害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后,对于无法界定的其他情况,将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