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权益侵害所引发的争议,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仲裁加以解决的;
然而,诸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及继承等方面的纷争却并不适宜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相关条款,即《仲裁法》第三条之明确表述,这类涉及到人身权益的纠纷恰恰属于可接受仲裁处理的范畴之内。
只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达成并签署了合理合法的仲裁协议,他们便有权就个人身受损害侵权的案情,向事先选定的合适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该机构进行公正裁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