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具体如下所述:
1.若用人单位未经依法程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金。
2.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解雇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均需按照双方的劳务期限,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至于因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导致的解雇行为,则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以一年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