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未对监外执行人员购买房产设置任何限制,只要他们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购房资格要求,便可依法进行购房行为。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我们仍需遵循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其次,要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个人的活动状况;
再次,务必遵守考察机关制定的会客制度;
最后,若有必要离开现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居他处,则须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