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诉讼有效期均设定为三年之久。
在此期间内,若当事人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且明晰义务人身份时,便应开始进行诉讼时效计算。
然而,部分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在租赁合同范畴内,涉及到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等争端问题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又如在保管合同下,涉及寄存物遗失或损坏的争议则适用同样为期一年的诉讼时效标准。
另外,鉴于合同签署的复杂性及区域差异性,对涉外货物交易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进行诉讼或仲裁的期限则延长至四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