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是单位或职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接下来,需将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所有的检验资料送至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备案;
随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资料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评估,并最终给出相应的鉴定结果;
最后,该鉴定结论会被及时地通知给申请人及其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