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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5-18 17:35:15 已帮助23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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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是单位或职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接下来,需将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所有的检验资料送至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备案;
随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资料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评估,并最终给出相应的鉴定结果;
最后,该鉴定结论会被及时地通知给申请人及其所在的行政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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