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书遗嘱中,并不存在有效期的概念。
一旦遗嘱人生前去世,自书遗嘱即获得法律效力,无需考虑其存在期限的问题。
然而,如若遗嘱人随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行为,则可视为对先前自书遗嘱内容的撤销。
倘若在遗嘱订立过程中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且各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那么将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