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依照以下相关规定,对食品实施妥当的贮存处理:
食品经营主体应以确保食品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依据需求有规划地贮存各类食品,并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已经变质或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
对于散装食品的贮存,食品经营主体需在贮存地点明确标注食品的具体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限以及生产厂商的全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