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并非等量齐观,实为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制度。
定金乃是指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其中一方向相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之定金,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而当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之后,该定金应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退还。
至于违约金,则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据违约情形向其索取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