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遭受九级工伤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可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薪资水平,主张以下相应的补偿待遇:
1. 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应为其月度平均工资总额的9倍;
2. 在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地方性的工伤医疗补偿及伤残就业补偿政策,应一次性支付的具体金额将有所不同;
3. 除上述两项基本补偿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的相关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