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要关注点应是与拆迁方展开深入的磋商,因为这种方法相对更为简便快捷,能够最大程度地节约拆迁双方宝贵的时间资源;
若经磋商未果,便有必要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若拆迁方对获得的补偿款项存在不满并认为其合理性存在争议,可自得知相关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上诉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裁决仍存疑虑,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发起行政诉讼,以诉讼形式继续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