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地产领域中,对于尚未进行网络签署的商铺,是有权利进行退换的。
这种情况可被理解为交易双方并未就货品买卖事宜达成共识,因此,既然双方并未达成协议,退换成为了理所应当的选择;
除此之外,若未签署相关合约而决定退出商铺租赁,也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然而,假设在此期间买家已经获取了商铺的实际使用权,那么买家将不得不返还已购入的商铺,同时还需向卖家支付相应的商铺占有费用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