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问题,准确的做法是从拘留证上所标注的日期开始算起,把这一天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点。
而这个日期也将作为之后判决时用于计算折抵刑期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会设定为14天,但最长也不会超过37天。
具体规定如下:
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个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第三天之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