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收购者有权拒绝实施收购行动,然而当符合以下两个严格规定之后,则将面临强制收购的可能。
首先,当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转让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即属此例;
其次,如果某位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对于整个公司具有重大的控制价值,那么这部分股份不应仅局限于这位大股东个人所有,而应当视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拥有的资产。
因此,为了获取公司的控制权,收购者所支付的溢价理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平等分享。
《证券法》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