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公证问题,我有以下几点需要阐述:
首先,离婚财产公证主要涉及的是当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处理事宜已经达成共识,并且希望将其公示给公众时,便可前往公证机关申请离婚财产公证。
其次,对于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妇们来说,尽管在领取离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自动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无需办理财产公证了。
最后,对于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家庭而言,虽然法院会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最终判决,然而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时,离婚财产分割才算真正生效。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诉讼离婚同样可以省略离婚财产公证环节。
然而,实际生活中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简单明了,许多时候在离婚证书尚未颁发之前,双方可能已经达成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其中一方为了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有效性以及防止另一方反悔,此时便需要考虑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