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诉讼离婚过程中,若一方明确拒绝同意离婚的请求,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确已经无法挽回且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感情破裂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一方出现了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长期同居状态;
或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以及遗弃等严重情节;
亦或是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等等。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