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中已然出现裂痕,则在取证方面可以收集如下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书面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实生活作风问题的相关材料;
第二,悔过书、伤残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
第四,证人证言;
第五,分居期间达成的协议;
第六,关于一方失踪的证明;
第七,其他与感情破裂相关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