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问题上,若其中一方不予同意,则另一方可携带充足的证明材料前往具有处理权限的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其次,当夫妻中的一方向离婚法庭提出请求时,通常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以求双方达成共识,如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最后,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实行调解原则。
倘若经过多次调解未能使原告与被告之间消除分歧,且双方情感确已破裂,那么,调解委员会将无法再实施调解工作,而离婚法庭也不得不批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