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的入职时间与劳动合同签署时间上存在不匹配的情况,我们应该尊崇并遵守入职时间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求职者在正式加入就业单位之后,有充分的一个月的时间去就签署劳动合同事宜进行磋商和谈判,而这也恰巧为劳动合同的实际签署时间晚于入职时间提供了可能。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签署时间,即公司和应聘者达成协议,共同决定签署劳动合同的那一刻;
而入职时间则标明了求职者迈入用人单位开始其第一天工作的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