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受理费仅仅为诉讼费用中的一项内容,通常在进行起诉之时便需缴纳。
依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其每件的诉讼费用均为50元至300元不等。
此外,如若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额未超过20万元,则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但若财产总额超出此范围,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缴纳。
至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其次,关于起诉离婚所需支付的费用,这笔款项将直接交付给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离婚的费用通常由原告预先垫付,而败诉方则需承担相应的费用。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立案受理的决定时,法院会同时告知原告预交起诉离婚的相关费用。
最终,法院将依据“原告预先垫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确定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方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若原告在缴纳诉讼费之后选择撤诉,那么人民法院只会退还其所缴纳诉讼费的5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